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联通各类固体废物信息,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