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供热企业进行评估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估评价结果。评估评价结果作为对供热经营权管理和核定供热补贴等的依据。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