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供热用热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供热企业应当与热用户依法签订供热用热合同。供热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制。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