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主管部门,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