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公共交通、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的停放、管理,依据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