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等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