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公共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擅自设置或者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5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