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企业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所在企业的同意。

企业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的,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当年内可以累计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