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科普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等应当依法开展科普工作。社会各界应当依法参加科普活动。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科普事业。支持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公益性科普活动。支持、培育和推动科普产业发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