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市在上海市科学技术奖中设立科学技术普及奖,对取得重大科普成果,为科普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