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本市支持科普基地建设。经认定的上海市科普基地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开放时间、活动内容、优惠措施、接待制度等信息,依法向公众开放,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具体认定和支持办法,由市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