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由同级禁毒委员会或者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