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第五章 禁毒工作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禁毒工作需要,保障禁毒宣传教育、禁毒执法、戒毒康复、禁毒科研、设施建设、队伍建设、表彰奖励等经费支出。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与禁毒任务相适应的禁毒机构和队伍,加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及公安、司法行政等禁毒专业力量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工作力量,落实专项经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