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机关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完善戒毒康复措施,建立戒毒康复人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机制,提高戒毒康复效果。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康复或者严重违反社区康复协议,吸毒成瘾但未达到强制隔离戒毒情形的,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