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吸毒人员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接受戒毒治疗。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的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