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链接包括吸毒、制毒、贩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在内的任何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网络运营者应当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网络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发现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停止传输、保存记录等措施。

通信管理、网络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网络涉毒违法有害信息的监测,依法处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网络运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