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邮政、交通、海关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对邮政、物流寄递行业的有关人员进行禁毒知识、相关寄递规范等培训;建立健全对邮政、物流寄递行业的禁毒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物流寄递物品的随机抽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