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