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禁毒条例/第二章 禁毒宣传教育第十四条有效娱乐场所和旅馆、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洗浴、会所等场所负责本场所的禁毒宣传教育,应当在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识,并对从业人员进行禁毒教育。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