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五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危险作业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实施危险作业的相关票证、台账等书面记录应当建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五年。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