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教育,保障投入,严格管理,完善措施,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预防事故。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