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齐长城上养殖的;

(二)在齐长城上攀岩、野营、野炊的;

(三)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齐长城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