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齐长城保护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工作制度或者工作日志的;

(二)未依法开展日常巡护监测、保养维护、抢险加固或者修缮等保护工作的;

(三)发现安全隐患未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未报告的;

(四)在参观游览区建设基础设施对齐长城造成破坏的。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