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研究和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齐长城参观游览区的,应当与齐长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签订协议,明确保护责任,不得将该齐长城点段转让、抵押或者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