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齐长城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在齐长城保护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二)开山、开矿、采石、挖砂、建造坟墓或者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三)倾倒或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四)堆放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五)挪动、损毁、刻划、涂污齐长城保护标识或者保护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