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长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在齐长城上从事下列活动:(一)取土、取石、取砖、开沟、挖渠;(二)种植、养殖、放牧;(三)攀岩、刻划、涂污、野营、野炊;(四)依托齐长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五)架设、安装与齐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六)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齐长城;(七)展示可能损坏齐长城的器具;(八)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齐长城点段举行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