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九条有效货物运输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重型货物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