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装载、配载和安全运输。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行为的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