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