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评价制度,并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