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