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为无号牌、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

(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

(三)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离的。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第三项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