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为无号牌、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三)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离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有前款第三项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