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安装符合规定的称重设备,对货物运输车辆装载情况进行检测;发现超限超载的,应当拒绝其驶入,并立即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故意堵塞或者强行通过收费站,扰乱通行秩序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将高速公路入口技术设备采集的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信息数据,实时传输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