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三章 通行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货物运输车辆进站指示标志、引导车道等必要的设施设备。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按照指示标志或者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进入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不得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或者采取故意堵塞检测车道、短途驳载、锁闭车辆门窗、安装影响检测的装置等方式逃避检测、扰乱检测秩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