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实际承运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对指使、强令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和实际承运人有权拒绝。

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应当遵守货物运输车辆装载规定,并在运输过程中随车携带装载、配载证明。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