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号牌或者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

(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

(三)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