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十六条有效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无号牌或者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货物运输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二)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三)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