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第四十五条有效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构提供下列公共服务:(一)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等服务;(二)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纠纷调解等服务;(三)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服务;(四)知识产权分析预警、政策研究、宣传培训等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