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根据自身行业和技术特点,按照商业秘密保护管理和服务规范,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市场监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协同联动机制,加强对市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的指导。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