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侵权纠纷,向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申请行政裁决。申请符合条件的,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部门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申请人。

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

对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裁决。

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愿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国家对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