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促进以及相关活动。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就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享有的专有权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