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工作,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街道、其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大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公告栏等发布民生实事项目征集公告,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公开征集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健全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常态化征集机制,建立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储备库。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民生实事项目同步征集、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体现区域特色,避免简单重复。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