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监督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收到整改意见和建议的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反馈整改情况。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