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和提出、审议和票决、实施和监督及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生实事项目,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集人民群众意见和建议基础上提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投票决定,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民生类公共事业项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