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第七十四条有效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在进行大会表决的全体会议召开前,应当经过充分审议讨论。代表在审议中对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较多的代表对提请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中的部分条款有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决定,可以将部分条款分别付诸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进行大会表决和选举的全体会议上,代表不进行大会发言。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