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