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第五十一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