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出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候选人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