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大会秘书处书面请假。对无故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大会和原选举单位应当进行监督。

大会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