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一人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机构。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