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城市公厕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区)城市公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公厕监督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