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三条有效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包括道路沿线、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对外开放区域独立建设的公共厕所和车站、文化体育场所、商业网点、加油(气)站等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共厕所。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